市人才交流中心业务办理程序
一、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㈠办事依据 1、《人才市场管理规定》(人事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); 2、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事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号); 3、《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》(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); 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)。 ㈡办事程序 1、申请。申请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:①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;②注册资本(金)不得少于10万元;③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;④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;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⑥具备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、审核批准。市人才交流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,批准同意的,发给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;不同意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㈢服务时限 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行政许可出决定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局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 责任单位:市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:4225425、4254729 二、人才广告 ㈠办事依据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); 2、《人才市场管理规定》(人事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); 3、人事部《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人调发〔1991〕6号); 4、湖北省人事厅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(鄂人交[1990]020号); 5、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事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号); 6、《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》(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); 7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)。 ㈡服务程序 1、申报。由广告发布人或制作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招聘事宜、专业、人数、条件、待遇、招聘范围等。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及拟由新闻单位刊发的招聘启事(广告)文稿一式二份等;市外来本市招聘的,还应持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; 2、审查。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,作出是否同意发布的决定; 3、下达批复。 ㈢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、资格齐全、手续完备的,一般在10日内审批。 责任单位:市人才交流中心(宜城人才市场) 联系电话:4225425、4254729 三、人事代理 ㈠办事依据 1、中组部、人事部印发的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〔1996〕118号); 2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》的通知(鄂政发[2001]74号); 3、《宜城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》(宜政办发[2002]102号) ㈡服务程序 1、申请。由个人或单位提出人事代理的申请。申请时需出具以下证件材料:委托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函,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辞职、辞退、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;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书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、报到证、户口迁移证向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请人事代理。 2、审核。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单位代理人员的名单、人事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; 3、办理相关手续。经审核审查同意,委托单位或个人填写《人事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》,并接转人事档案事宜; 4、签订代理协议。 ㈢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,材料齐全,手续完备的,单位或个人随到随办。 责任单位:市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:4225425、4254729 四、人才流动 ㈠办事依据 根据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 ㈡服务程序 1、申请。市外流入及市内流动,填报《人才就业推荐表》,对编制控制的单位,还需要提供编制卡;向市外流动的填写《干部流动备案表》一式二份。 2、审查。 3、考试。对市内流动及市外流入的对象进行水平能力测试。 4、审批。 5、办理相关手续。对市内流动及市市外流入的,按程序办理解除及聘用、行政及工资手续;对向市外流动的,寄发商调函、人事档案,并按程序出具行政及工资转移关系介绍信。 ㈢服务时限 按有关文件规定办。 责任单位:市人才交流中心,联系电话:4225425、4254729 |